儿子去世后起诉孙子非亲生被驳回,老人还能怎么办?

近日,“儿子去世老人起诉孙子非亲生被驳回”一事引发广泛关注:。广西七旬老人陆芳明夫妇在儿子陆晓东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因儿媳一系列反常举动起疑,先后两次委托鉴定均显示8岁孙子非亲生。第二,被鉴定人身份须经核实。私鉴定报告,即单方委托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七)项所规定的“鉴定意见”,更接近于私文书证。若法官基于上述因素综合考量,并结合对私鉴定报告证明力的自由心证,不排除适用前述举证责任规则,认定祖父母一方主张成立的可能。林立 :依据《民法典》1073条,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诉讼主体限定于“父或母”,祖父母确实不在主体范围内。只有裁定再审后,才会进入重新审理程序。”、“拿了人家儿子的抚恤金,却连人家儿子的血缘真相都不肯给,天底下哪有这么划算的买卖。成年人需核对身份证件,未成年人则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场确认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司法部《关于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亲子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一般指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经法院准许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老人一方申请鉴定在再审阶段有可能被准许,但主要障碍在于:亲子关系鉴定是具有人身性的,不能强制进行,如果孩子的母亲作为监护人不同意鉴定,鉴定程序最终可能难以启动。但法院认为程序不合规,未予采信。但这一主体资格限制仅限于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如果祖父母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如侵权、继承)提出诉讼,就不受其限制。:本案中,陆家先后提交了两份鉴定报告——一份是私下剪取孩子头发、指甲送检,另一份是调取交警部门保存的陆晓东生前血液样本进行检测,两份报告均排除了生物学亲缘关系。老人一方申请鉴定有无被准许的可能。”。在再审申请的审查阶段,法院一般不会启动鉴定程序;如法院裁定再审,重新审理时才可能启动。围绕亲子鉴定的法律效力、单方鉴定能否作为证据等问题,邀请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的林立律师从法律专业角度,拆解这桩“法理与血脉的僵局”背后的制度困境。“法律要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可谁来保护被蒙在鼓里、养了‘别人家孙子’八年的丧子老人。在再审审查阶段,法院是否会依职权启动鉴定。目前该案已进入再审程序。一般来说,私鉴定报告的证明力弱于鉴定意见,但其作为书证仍具有一定证明价值,并可能成为适用特定举证责任规则的依据之一。林立 :首先需要厘清一个程序问题:本案目前处于再审申请的审查阶段,即法院正在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以决定是否裁定再审。虽然私鉴定报告程序不合规、检材来源难以回溯,但个人认为,若本案进入再审,再审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几方面的因素:祖父母一方伪造检材否定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如有无重大遗产争议、祖孙间的情感联系等);鉴定因涉及人身权而无法强制,但孩子的母亲又拒绝配合;不通过鉴定,难以查明亲子关系。老人随后起诉儿媳和孙子,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索赔36.5万元。在父亲已去世、唯一监护人拒绝配合的情况下,祖父母的私鉴定报告还能发挥什么作用。【对话/ 李泠】。第一,鉴定委托须有合法授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1—14条)。有评论认为,这形成了“拒绝配合者反过来阻止真相的程序死锁”。如果法院采信了程序不合规的鉴定报告,就等于开了一个危险先例——任何人都可以用私下获取的他人生物样本去“证明”各种身份关系。法官不是鉴定专家,只能通过审查鉴定程序的合规性来确定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证明力。请问,一份合法有效的司法亲子鉴定需要满足哪些程序要件。:再审申请已经立案。案子之外,争议并未平息。为何“结论真实”却因“程序不合规”而无法被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当然,程序瑕疵不意味着鉴定结论一定错误,但意味着法官无法排除检材被污染、调换的可能性。因此,对方拒绝配合鉴定未必就成为“阻止真相的程序死锁”,法律仍有相应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欺骗的代价是不是太低了”……类似声音在舆论场持续发酵。一、二审法院以祖父母不具备亲子关系诉讼主体资格、鉴定存在程序瑕疵为由驳回诉求。而本案两份鉴定报告在第一、二项程序要件上均存在瑕疵:孩子的毛发、指甲取样未经监护人同意,样本来源难以回溯,难以确定来自孩子本人;陆晓东的血液样本虽来自交警部门,但送检时其近亲属并未全部到场。:法院驳回的另一个核心理由是,依据《民法典》第1073条,只有“父或母”才有权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祖父母不在主体范围内。林立 :一份合法有效的司法亲子鉴定,须同时满足三项程序要件:。第三,检材的提取、保存和流转链条须完整可追溯(《亲权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23-2018)。
